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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
I 类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
II 类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我们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 或 根 据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的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单 上载明。
投保范围
凡 在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管 理 和 作 业 并 与 施 工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
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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